为深刻汲取近期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近日,衢州市柯城区在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中,针对某市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违规现象,消防部门对一管理单位开出了电动自行车管理单位未制止不安全充电行为的罚单。
6月11日,衢州市柯城区消防救援大队的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三衢路某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地下一层西北侧一辆电动三轮车私拉电线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市场的管理单位某有限公司对该违法行为未进行管理劝阻。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大队对该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佰元的处罚,同时对电动自行车当事人蒋某私拉乱接电线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违法行为另案查处。
普法小频道:电动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将面临何种行政处罚?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管理单位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火灾案例警示:
2024年6月4日17时56分,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江堰路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火灾,烧毁电动自行车一辆,无人员伤亡。起火电动自行车品牌:华承,型号为TDT07Z;使用48V20Ah的锂电池。(饶小飞)